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英文译名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Standard Innovation Alliance,缩写为:SIA。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是由粤港澳及周边地区从事标准化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立足依托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和港澳国际优势,联合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研制,探索建立湾区标准互认机制,推动区域标准创新协同发展,创新完善各领域开放合作体制机制,以标准创新驱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联盟的任务:
(一)瞄准国际先进目标,关注研究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及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发展动向,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标准发展研究,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建言献策。
(二)加强粤港澳及周边地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协调沟通,积极推动标准互联互通。
(三)探索建立区域性标准联合发布机制,共同编制、共同评审、共同发布、共同推动具有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的区域标准落地实施。
(四)加强标准化相关领域科研合作,联合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共同推进形成湾区标准,乃至向国际标准升级。
(五)共建共享标准化专家库,实现人才互助。
(六)通过常态化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标准化数据信息共享互通。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实行伙伴会议制度,分为:组织伙伴、观察员及一般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伙伴
1、权利:
(1)参加本联盟伙伴会议,享有议事权和投票权;
(2)对所在地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作为推荐单位的权利;
(3)使用联盟标准权利;
(4)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的权利;
(5)在联盟中有获得项目、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参加本联盟活动及项目的权利;
(7)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8)获得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9)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需将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供社会采用;
(5)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6)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7)积极宣传联盟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整体形象,为联盟推荐新成员;
(8)有义务向本联盟举报业内出现的有损本联盟形象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二)观察员
1、权利:
(1)参加本联盟伙伴会议,享有旁听权和建议权;
(2)参加本联盟活动及项目的权利;
(3)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4)使用联盟标准权利;
(5)所参编的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的权利;
(6)获得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7)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需将所参编的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供社会采用;
(5)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6)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7)积极宣传联盟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整体形象,为联盟推荐新成员;
(8)有义务向本联盟举报业内出现的有损本联盟形象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三)一般成员
1、权利:
(1)参加本联盟活动及项目的权利;
(2)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3)使用联盟标准权利;
(4)获得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5)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5)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6)积极宣传联盟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整体形象,为联盟推荐新成员;
(7)有义务向本联盟举报业内出现的有损本联盟形象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条件和程序:
(一)加入成员条件:
1、本联盟只接受单位成员的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4、有积极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5、在相关领域内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申请入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联盟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三)申请入会确认程序:
申请单位联系所在地相关联盟组织伙伴递交申请资料,通过组织伙伴初审推荐,联盟秘书处复核后,方可具备成员资格,由联盟秘书处颁发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退会自由。成员退会时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单位性质改变或者不再具备成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伙伴会议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伙伴会议。伙伴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听取审议联盟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伙伴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织伙伴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组织伙伴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伙伴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伙伴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伙伴会议负责。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伙伴会议的决议。
(二)向伙伴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行业委员会。
(四)管理联盟标准化活动。
(五)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联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委员可委托其所在组织的其他人参加。
第十五条 联盟主席、联盟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和秘书长的出任:
(一)联盟主席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二)联盟副主席由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
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出任。
(三)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四)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由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出任。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观察员出任。
(六)秘书长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第十六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伙伴会议。
(二)检查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执行委员会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执行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协调本联盟伙伴开展工作。
(四)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执行委员会决议,按财务预算决定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协助执行委员会主任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处理与本联盟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本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伙伴会议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伙伴会议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或依据本章程制定或补充的相关管理制度、协议文件,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伙伴会议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伙伴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联盟伙伴会议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