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业委员会是指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依据湾区不同产业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联盟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行业委员会是联盟的组成部分,接受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在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联盟和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分别承担。行业委员会可自行制定章程及规章制度。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三条 行业委员会成立条件:
(一)经联盟成员单位自愿发起,有产业化龙头企业愿意担任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行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 有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其领域与现有行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
(三) 有代表该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 能够在湾区产业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联盟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五)相关联盟组织伙伴同意做其指导单位。
第四条 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附件一);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法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
第五条 材料报备联盟秘书处审核,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可由联盟正式公布行业委员会的成立。
第三章 人员设置
第六条 行业委员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5名以内、委员若干,原则上都应从联盟成员单位中选拔。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行业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建立区域性标准联合发布机制;
(二)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以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领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三)研讨标准与产业发展,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行业委员会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须每年组织一次该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
(六)行业委员会也可以与联盟共同举办沙龙、论坛、研讨会、培训、展会以及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承办联盟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八条 行业委员会应依据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行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本委员会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但需报经联盟秘书处形式审查后方可开展活动,必要时联盟执行委员会可派员参与。
第六章 主任职责
第十条 行业委员会主任依据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一般而言,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委员会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联盟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行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联盟声誉的,联盟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业委员会变更及撤销须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批准后方生效。
第十五条 各行业委员会参照本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XXXX委员会》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