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鼓励联盟成员积极从事项目研究及标准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保护联盟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标准化项目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联盟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联盟执行委员会统一领导,联盟秘书处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登记和保护。
第四条 联盟知识产权以联盟秘书处的名义申请登记。
第五条 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创造的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第七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如果是多方合作,项目合作方应就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事项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使用权限和利益分配原则。
第十条 由联盟全额出资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属联盟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联盟秘书处的名义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成果奖。联盟有权确定成果的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和联盟有优先使用权。未经联盟同意,研究成果不得转让或折资入股。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不宜申请专利的,可作为技术秘密,保密范围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研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联盟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联盟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私自披露其核心技术。对联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秘密,不受保密期限限制。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在申请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和分析论证,查明所立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说明拟立项项目的创新点不在已有知识产权之内,并提出项目完成后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计划,以避免重复研究,提升立项质量,并防止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同时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完成后,应当将全部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联盟秘书处归档。
第十四条 联盟订立各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专利转让、许可等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撰写,内容完整、明确,格式规范、准确,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明确表述。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联盟制度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应避免因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参加展览等行为导致共有知识产权受到损害。
第十七条 联盟对享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处置。鼓励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转移和运用联盟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按联盟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联盟有权责令其停止、改正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者,同时追究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