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委员会是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执行机构,对伙伴会议负责。为规范本联盟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履行本联盟章程中规定的关于执行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职责和义务,使执行委员会恪尽职责、正确使用权利,依据本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受联盟伙伴会议领导,由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及日常性工作。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联盟组织伙伴及观察员派代表出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伙伴会议的决议。

      (二)向伙伴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管理行业委员会。

      (四)管理联盟标准活动。

      (四)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联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提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委员可委托其所在组织的其他人参加。

      第六条 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方获通过。

      第七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以及相关企业资料或商业秘密等。

      第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将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负责主持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协调本联盟伙伴开展工作;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副主任负责主管联盟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管其他副主任的工作,协助主任处理相关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由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出任。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观察员出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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