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咨询委员会是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咨询机构。为规范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明确委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新委员加入、委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保证咨询委员会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组建成立,受联盟执行委员会领导,由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及日常性工作。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粤港澳三地各领域学术界、产业界和标准领域资深专家组成。首届咨询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由联盟组建筹备组提名,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咨询委员会按照联盟工作计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也接受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评审活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遵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及联盟发展规划,提出标准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接受联盟内、外企业及相关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和项目评审;

      (四)向国家有关标准部门和相关标准计划提出指导和实施方案建议;

      (五)决定和处理联盟内相关技术咨询、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评审等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联盟秘书长提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由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六条 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方获通过。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以及相关企业资料或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将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及除名

      第十条 新加入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须由本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2名以上知名专家(院士、联盟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推荐,经联盟执行委员会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 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须由本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咨询委员会审议,联盟秘书长批准,可以退出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违反咨询委员会议事纪律或多次不服从咨询委员会工作安排、不履行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由咨询委员会提议并报请联盟秘书处批准同意予以除名并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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